上海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2022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与存款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存款人自愿选择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接受存款人委托,并为存款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遵守银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需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履行开户申请手续,并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受理后,存款人应对开户情况进行确认,如有疑义应及时向银行反馈。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为自由贸易账户(以下简称“FT账户”)的,存款人应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或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以下简称“个养资金账户”)的,存款人应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第四条  存款人开户时应预留密码,作为其本人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依据。存款人密码应妥善保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支付结算交易(无磁无密交易等经存款人本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指定交易除外)均视为存款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存款人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存款人本人承担。

存款人签约电子银行业务的,相应账户使用依据根据电子银行服务协议执行。

符合银行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需预留签章。

第五条  存款人对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密码输入操作,同一账户连续十次输入密码不正确的,银行有权对该账户进行锁定,限制资金交易。存款人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柜面申请解锁。银行对自助机具等其他渠道密码管理另有规定的,根据相应业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存款人办理存取款业务达到规定金额的,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应向银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如发现存款人身份证件已过有效期,银行有权对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限制使用。

第八条  存款人应主动配合银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等反洗钱义务。银行识别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存款人不予配合的,银行有权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存款人被纳入公安机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并对存款人重新核实身份,3日内未能成功核实身份的,银行有权对存款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银行对发现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有权将被冒用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第九条  存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开户后6个月或连续3年以上无业务发生的,银行有权对该账户进行限制使用;如账户余额为零的,银行有权进行销户处理。

个养资金账户不受6个月未发生交易暂停非柜面服务限制。

第十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FT账户为本外币一体化账户,开立FT账户时默认启用的币种为人民币。银行在按规定执行存款人的支付指令时,如存款人FT账户中对应的支付币种资金余额不足,银行有权按其公布的即时外汇牌价,将存款人FT账户中其他币种的资金进行结售汇或兑换为支付币种后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个养资金账户限于个人养老金业务使用,符合条件的存款人仅可选择在一家商业银行拥有本人唯一的个养资金账户。存款人可通过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现金等途径向个养资金账户缴存资金,缴存资金上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账户封闭运行,账户内的缴存资金可投资金融监管机构确定的个人养老金产品,个人养老金产品赎回或到期的,相关资金返还到个养资金账户。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条件后,存款人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领取手续,银行提供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服务,领取资金划转至存款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存款人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务。存款人发生账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银行提出。

第十三条  存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上海银行中间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向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及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存款人可通过银行指定渠道办理账户升降级等账户变更业务。具体身份核验及业务办理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行规定等执行。

存款人可通过银行指定渠道申请变更个养资金账户。个养资金账户当日发生缴存业务的,银行不可为存款人办理账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期间,原个养资金账户不可办理缴存、投资及领取等业务。

第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对开办票据业务的,需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故未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需出具书面证明,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存款人承担。

个养资金账户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可主动为存款人注销个养资金账户而无需征得存款人同意:

(一)个养资金账户已变更,相关资产已转移完成的;

(二)存款人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相关资金已领取完毕,且完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

(三)法律法规或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时,银行应当将账户销户情况告知存款人。

第十六条  存款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银行有权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以及停止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十七条  存款人不得利用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存款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购买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银行有权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第十九条  存款人承诺与银行开展包括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内的任何业务及该业务相关的一切主体、资金、交易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融资和反逃税的义务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业务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

(二)业务涉及的交易背景及资金用途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非法目的;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与责任;

(四)保留业务可能涉及的文件、协议、交易等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五)发现有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权机关进行报告,积极配合有权机关的检查与调查工作。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存款人应配合银行对交易进行核实,银行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可以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存款人账户交易异常或银行有合理理由怀疑存款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及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有关外国政府等制裁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行为,银行有权延长其账户资金存放期限,或停止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停止为存款人提供任何账户服务、或者注销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一条  银行依法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存款人的申请信息和账户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对于银行和合作方基于了解存款人的业务需求、为存款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等目的,处理存款人个人信息的授权情况,以下文附件1《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银行操作原因,将不属于存款人的款项误划入存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有权自行划回相应款项且无义务通知存款人。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银行账户如被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的,银行有权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予以协助执行,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知悉并同意,由于不可抗力或技术原因,银行无法确保系统不间断无差错运行,但在系统发生故障时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于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存款人撤销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由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银行如修改本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告修改后的内容,公告满3个月后,修改后的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存款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对协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可向银行提出销户申请,银行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存款人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规定与本协议约定内容有冲突的,应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款人对本业务存在疑问、意见、投诉、建议或双方存在纠纷时,可通过银行具体业务经办行、客服电话95594等方式联系银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自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存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二条  本开户申请人确认,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详见附件2《自然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附件1                        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

本人(授权人)同意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授权人,含上海银行各分支机构)作出授权如下:

一、授权事项

1、基于办理本业务需要,需被授权人为本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为订立、履行业务合同所必需,本人同意被授权人按照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查询、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3、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本人知晓并同意,被授权人为本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处理本人的敏感个人信息。

4、本人保证向被授权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他人的同意。如本人提供材料中包含他人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本人保证已取得合法授权。

二、授权目的、用途及范围

本人理解,基于被授权人为本人提供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被授权人为订立、履行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所必需,本人同意被授权人处理下述本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

同意并授权,请打勾□

1、本人授权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信息、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含证件类型、号码、民族、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签发机构、出生日期、证件复印件或影像等)、税收居民信息以及在提供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照片、音视频信息;

  2)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鉴别信息、手机号码实名认证信息、电信运营商信息、生活缴费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支付结算信息;

  3)违法犯罪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涉及诉讼或仲裁信息、税收违法信息、资产查封、冻扣、抵押、质押、担保、或被强制执行信息、行政处罚情况;

2、本人同意并授权被授权人在申请审核管理、身份识别、尽职调查、业务办理、账户管理、数据研究分析、异议核查、监管检查、案件诉讼等过程中,与国家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电信运营商及其合作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其他为本人提供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机构、有关部门(统称“第三方”),处理本人的个人信息。

  3、为实现被授权人为本人提供相关服务目的,本人同意被授权人及其合作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通过短信、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微信等方式为本人发送产品或服务信息。

 4、本人理解并同意,为实现交易与服务之必要,被授权人可与下述第三方共享本人的个人信息:为实现交易、还款及信息查询功能目的,将个人基本信息、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设备及位置信息披露给收单银行、还款转出账户开户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清算机构、投资产品对应发行机构。

5、本人理解并同意,被授权人基于个养资金账户为本人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可根据相关管理要求将个人基本信息、产品投资信息、资金信息传送至个人养老金银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行业信息平台、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及其他经监管认可的机构建立的个人养老金金融行业信息平台。

三、推荐或营销金融产品与服务

同意并授权       不同意 

为更好地向本人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本人同意被授权人及其子公司、关联公司共享本人的个人信息,并通过短信、电话、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为本人推荐我行产品/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查。如未勾选,则视为本人不愿意接收此类信息;勾选后,本人可随时通过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4取消营销信息推送。

四、被授权人承诺

1、被授权人承诺不会处理与提供产品和服务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在信息处理过程中被授权人将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

2、被授权人对授权人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超越授权范围使用行为承担相关责任。

3、在处理授权人个人信息时,为保障授权人的信息安全,被授权人承诺会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和管理手段,最大程度降低授权人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泄露、损毁、误用、非授权访问、非授权披露和更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严格限制被授权人员工接触权限、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机制、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被授权人员工进行相关法律合规宣导等。

4、被授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本人的个人信息存储于中国境内。

五、授权可能后果

1、本人知晓并理解,被授权人因业务或管理需要或在提供服务中可能会使被授权人以外的必要第三方获悉本人的个人信息。由于不可抗力,或非被授权人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致使本人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

2、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被授权人有权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被授权人营业网点、拨打被授权人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与被授权人取得联系,以便被授权人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六、授权信息储存及转移

1、被授权人仅在为提供本授权书项下产品和服务之目的所必需的期间内处理相关个人信息,超出必要期限后,被授权人将对本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另行取得本人授权同意。本人的个人信息的储存主要参考以下标准,并为被授权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

1)被授权人为完成本人相关的交易目的、维护相应交易及业务记录,或应对本人可能的查询、投诉、举报、诉讼,以及被授权履行法定义务等;

2)保证为本人提供产品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3)存在关于处理期限的其他特别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

2、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被授权人不会将本人的个人信息转移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基于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强制性要求;

2)根据与本人签署的相关协议或其他的法律性文件的约定向第三方转移,本人知悉并充分理解本授权书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并同意被授权人保留相关资料。

七、授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1、本人有权向被授权人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及删除本人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或本授权书另有约定除外),并有权要求被授权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本人可通过拨打上海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94等方式行使上述权利。

2、本人理解,为保障本人的信息安全,被授权人可能需要本人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身份后再处理本人的请求。本人向被授权人提出信息处理请求后,被授权人将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3、本人知晓并同意,如涉及以下情形被授权人将可能无法响应本人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诉讼、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相关的;

4)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

5)被授权人为履行反洗钱、征信管理、制裁规定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6)本人与被授权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7)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人理解并知晓,对于本人的删除请求,如被授权人决定响应,被授权人还将同时通知从被授权人获得本人的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规定,或第三方已获得本人的单独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出于安全技术原因,当本人从被授权人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被授权人可能不会立即从服务器或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的个人信息,被授权人将会安全的储存本人的个人信息,直至可以删除这些信息或实现匿名化处理。

八、其它

1、本授权具有独立性,不因业务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而无效。

2、本授权自本人点击/签名/签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本授权书之日起生效

九、关于与合作伙伴共享信息

我行将根据您的授权,运用去标识化技术将您提供的证件号、手机号码与我行的合作伙伴共享。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共享您的信息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1、为了提升您后续的体验,我们将向您推荐您可能感兴趣的产品、服务或活动,以便您能够体验更加准确、个性、流畅及便捷的服务,这些产品或服务包括产品推荐、优惠活动推广、与合作伙伴的联合营销服务等。

2、为完善风控体系,改善服务质量,我行会与合作伙伴通过联合建立数据模型,用于特征分析和用户画像,对该数据进行挖掘、统计及分析。

合作伙伴在每次使用您的个人信息达成上述用途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恢复性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上述合作伙伴存在不定期更新,以被授权人最新公告或通知内容为准。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加粗字体内容,被授权人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详细的解释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充分知悉理解并同意,自愿做出上述授权承诺。

授权人:

授权日期:

 

 

 

 

 

 

 

 

 

 

 

 

 

 

 

 

 

 

 

 

 

 

 

 

 

 

附件2:自然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以下称“账户”),保证自然人合法、规范使用本人账户,避免被违法犯罪人员用于转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赃款,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之规定,特将相关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开设账户时,自然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身份证件(中国内地居民原则上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持非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外自然人还应主动提供辅助证件),并如实填写自然人相关信息(含本人实名登记的联系电话号码);违者将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然人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使用风险,严禁非法向他人进行出售、转让、出租、出借。如有上述非法行为且该账户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将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论处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九款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将对涉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账户及其所有人将采取风险管控,5年内暂停涉案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还会将涉案账户所有人信息移送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自然人申请开设账户时务必认真阅读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知识,如有以下情形应立即停止开户业务,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帮助请求

(一)自称“公安、检察、法院、海关”等各类执法人员,要求你将资金转移至“安全账户”的;

(二)自称你的“家人、朋友、熟人、领导、老师、医生、恋人”等各类关系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三)自称可以为你办理“退货、退税、退票、发放补贴、领奖、积分兑换、提高信用卡额度、刷信誉返利、低息高额贷款”等各类“获利”行为,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

(四)使用“举报信、PS照片、黑社会报复等各类威胁手段,要求你进行存钱、汇款或转账的。